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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八条 开发区应当为开发区内的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第九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收、房地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五)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六)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九)协调温州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处理开发区的一般涉外事务;
  (十一)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三)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若干精干、高效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事务,并为投资者提供优良服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开发区的金融、外汇管理、保险、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温州市有关部门或其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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