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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第十条 建筑施工工地内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从事盗窃、窝赃、销赃、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存放危险爆炸药品;不得窝藏公安机关通缉的人犯。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工地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建立财物申领、现金保管、值班巡逻等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负责发放《治安许可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
  (二)与施工单位治安责任人签订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检查建筑施工工地治安情况,指导、督促治安责任人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四)及时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工地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工地治安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教育所属施工人员遵纪守法,了解施工人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二)建立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制度;
  (三)及时协调关系,调处纠纷,消除隐患,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
  (四)清理盲流人员;
  (五)发现隐患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工地治安责任人在领取《治安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工程造价总额2‰的治安保证金,但最高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五条 治安责任人未履行职责,致使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秩序混乱,或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追究违法犯罪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处罚治安责任人:
  (一)治安责任人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予以书面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工地发生治安案件,案件当事人被处行政拘留以下(含行政拘留),或者发生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盗窃案件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工地发生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被处劳动教养以上(含劳动教养)处罚,或者发生五千元以上盗窃案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施工工地发生打架斗殴,致使三人以上伤害,其中一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治安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的,可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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