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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0日)废止(原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进行私下交易、弄虚作假、隐价瞒租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责任人处以10%至5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交换、转让、抵押、典当、租赁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领域中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活动,禁止房地产私下交易和投机倒把活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五条 凡房屋买卖、交换、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房地产经营活动,一律通过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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