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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97修正)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应当委托本市经批准的对外服务机构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与对外服务机构签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后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应当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聘用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
  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工作证有效期不能超过登记证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年度业务情况报告和登记证、代表工作证、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延期登记表;驻在期限届满的,还须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延期批准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延期登记。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名称: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登记证和代表工作证;
  (二)变更地址: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用房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代表工作证;
  (三)变更首席代表、代表:提交由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首席代表、代表的委派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简历、登记证、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工作证;
  (四)变更业务范围及驻在期限: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登记证,代表工作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在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常驻的,应当在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或派出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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