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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并有权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路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控制、监督公路建筑红线;
  (四)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五)管理、监督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
  (六)负责公路绿化的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补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撒、漏、污染以及其他损坏公路的;
  (二)占路经营、摆摊设店、冲洗车辆、排放污水;
  (三)倾倒和堆放渣土、垃圾、杂物或不按规定堆放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挖沟、采矿、取土、挖沙、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
  (五)损毁、拆除、涂改或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测桩、护栏等公路设施;
  (六)损坏排水沟、行道树及绿化设施;
  (七)擅自设置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志;
  (八)擅自设置路障、埋设各类管线、设置电力和通讯等非公路设施;
  (九)其他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条 在公路的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公路隧道中心线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采石挖沙、烧荒、削坡、爆破、取土、砍伐,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件,停泊船只、竹木排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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