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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4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30日

             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境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监督公路建筑红线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局、段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城建、规划、土管、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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