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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化的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小游园的总面积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
  (二)新建工业企业不低于30%,其中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
  (三)新建港区、车站等交通设施不低于15%;
  (四)新建宾馆以及文教卫生设施不低于35%;
  (五)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10%;
  (六)新建商业网点不低于10%;
  (七)旧城住宅区成片改建不低于20%;
  (八)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15%。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易地统一绿化,易地绿化的树木归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其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绿化,也应当在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完成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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