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失效]

  (三)弱智儿童学校学前班;
  (四)儿童福利院康复班;
  (五)普通幼儿园随园康复训练。
  在实施残疾幼儿学前教育的同时,应对家长进行培训,促进残疾幼儿家庭的早期教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特教工作列入义务教育工作统计、检查、验收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特殊教育经费,发展当地的特殊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城镇要对有自理生活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有自理生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有自理生活能力的适龄盲童可进入盲校就读,也可以随班就读。
  建立弱智学校,对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弱智儿童实施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就读免交杂费。
  第十八条 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和大专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残疾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四章 就业

  第二十条 巩固和发展乡、镇、街道、民政、残联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安置盲、聋、哑及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规定比例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工作。超过比例予以适当奖励;达不到比例的,应按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等方面。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