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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坚持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工作领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闸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对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用范围,结合各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做出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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