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巡特警支、大队应加强接警工作,切实做到有警必接。
(一)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和群众报警时,应问清基本情况,做记录,并根据案(事)件情况迅速下达出处警指令。
(三)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下达出处警指令时,应做到规范用语,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巡特警接群众报警或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立即起点赴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一)巡特警接指令后,案发地在巡区范围内的,必须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超出巡区范围的,应以最快速度起点赴现场。
(三)出警人员必须携带规定的装备器材,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发出指令的指挥调度机构报告到达现场的时间和现场状况,并立即开展处置、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巡特警到达现场后,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
(一)迅速核实案(事)件的情况,并立即向支、大队指挥室和局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二)根据案(事)件的性质、现场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方案;
(三)制止犯罪,追捕案犯,抢救伤员;
(四)保护现场,加强警戒,控制局势;
(五)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留置可疑人员;
(六)做好现场取证工作;
(七)确定追捕目标的特征及逃跑方向;
处置工作中,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一人查验、记录、一人持械警戒。
第十五条 对案情简单、能够当场处理的,巡特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立即向发出指令的指挥调度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案情复杂不能即时结案、属于巡特警处理权限范围的,应立即向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报告,上交处理;
第十七条 对案情重大、事态严重、超出巡特警处置权限的案(事)件,应立即向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或局指挥中心报告,移交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支、大队指挥室或局指挥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