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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巡特警接、出、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一)维护巡区内的治安秩序,抓获现行犯罪分子,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
  (三)接受局指挥中心和支、大队指挥室的指令,处理各类警情;
  (四)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
  (五)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巡特警在巡逻执勤中,接局指挥中心或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指令和接群众报警,以及巡逻中发现警情后,依据《人民警察法》、《浙江省公安防暴特警队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浙公治<1993>31号)、《浙江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暂行规定》(浙公发<1995>2号)及《关于城市交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交<1995>73号)等有关规定,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件。
  (三)依法办理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一般以当场处罚为主;违章情节严重,查处时间长,必须扣留驾驶证或车辆的,移交当地交警部门查处。
  (五)依法办理巡逻中发现和群众报警的,情节简单的刑事案件。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进行处置或先期处置。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依法履行人民警察的其他权限。

接出处警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巡特警接出处警工作,必须坚持快速、准确、高效、果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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