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巡特警接、出、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印发)
为加强社会治安动态控制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接轨110,规范接出处警程序,实现接出处警的统一、高效,提高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治安防控能力和打击现行犯罪效能,根据公安部《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浙江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安防暴特警队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城市交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范。
组织领导与警力、装备配备
第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所属巡特警队伍接出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各巡特警支(大)队应建立指挥室(或值班室),负责本警种的日常指挥调度和巡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巡特警支(大)队的指挥室(值班室)应与同级局指挥中心实行通讯联网,一般警情自行指挥调度。遇重大警情接受指挥中心指令,指挥室(值班室)协助调配警力。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巡特警接出处警力量,警力按城市市区(或城关镇)人口和社会治安状况配强配足。
第五条 各级巡特警队伍在巡逻执勤中,应根据市区道路和治安情况,划分巡区。每巡区应配备固定数量的徒步、自行车及机动车巡逻警力,机动车巡逻每车次配备2名以上警力。
第六条 各级巡特警队伍应按实战需要,配置机动后援力量,随时增援路面巡警,处置各类警情。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保障巡特警队伍的经费开支、装备配给及消耗补充。
第八条 装备按实战需要,应配备下列警械、器材:
(一)每巡区配备1辆流动巡逻车,每车配备1台车载电台及必要的侦查办案、救助工具。
(二)每名巡特警配备对讲机、手枪、警棍、防弹衣(或防剌衣)、钢盔、手铐、警笛、警绳等装备。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巡特警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