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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巡逻民警工作暂行规定

  (一)车辆有被盗窃嫌疑的;
  (二)作案人员的交通工具;
  (三)作为刑事、治安案件物证的;
  (四)当场不能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车辆或交通肇事逃逸车辆;
  (五)紧急处置时需要暂扣的和上级指示追堵的车辆。
  第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处置的各类案件、事故和违章,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载明当事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处置情况等。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作出处理的,使用有关交通管理法律文书;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统一使用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前期处置的刑事案件、复杂的治安案件,要填写《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经大队以上领导批准后,连同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派出所处理。公路巡逻民警队移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接收,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处理的治安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复议或诉讼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以国省道干线、交通拥堵、事故多发和治安状况复杂的公路路段为重点,实行以机动车巡逻为主的全天候巡逻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并保持相应的警力,担负接警助警等任务;建立严格的执勤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必须保持与公路巡逻民警队的联络,并随时接受指挥、调度。
  公安指挥中心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指挥、调度公路巡逻民警。
  第十九条 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路面执勤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勤务管理、装备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时,必须着警服(夜间需着反光背心),佩戴警号,携带执法证件,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用语文明。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的基本装备项目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及其它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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