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堵截逃犯及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查处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六)接受公民报警;
(七)救助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人员;
(八)公安部、公安厅规定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执行职务时,依法行使盘问检查、强制措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和使用武器警械等权力。
第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遇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进行前期处置,并移交有案件管辖权的业务部门,其中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
第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遇到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理;对一般交通事故,负责现场勘察、访问证人,恢复交通后,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对重大事故以上的,负责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遇到管辖范围外的各种案件或超越行政区域的报警时,应问清情况,做好记录,及时通报管辖部门或报告上级。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前期处置,然后按管辖权限办理移交。
第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对公路上发生的严重暴力案件和恶性事故,应当采取以下前期处置措施:
(一)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疏导群众,指挥交通;
(二)及时抢救受伤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被害人和证人;
(四)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收集证据,扣押作案工具、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证;
(六)报告上级,通报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勘查处置,要求有关巡逻民警大队设卡拦截逃犯或交通肇事逃逸者包括车辆。
第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在执行拦截逃犯、违法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或打击车匪路霸等重大任务时,可在公路上临时设置路障。根据需要可依法设置留置室。
第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暂扣当事人的车辆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