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巡逻民警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网络,强化公路动态管理,提高处置刑事、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公路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
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由各市、地、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改建,实行一支队伍二块牌子。市(地)级的称为“××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县(市)级的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县(市)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增设机动巡逻队,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机动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分别称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和“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现任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的领导分别兼任公路巡逻民警队机构相应的职务。市、地、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交管(秩序)科(股),负责公路巡逻民警队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改建后的公路巡逻民警队以公路为管辖范围,原有的交通管理职责、工作任务、上下级关系不变,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在预防、处置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上接受同级刑侦、治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接受所在地的市、县(区)刑侦、治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移交等问题,由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全省公路巡逻业务指导归口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第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年轻力壮、有责任心、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民警察担任。
公路巡逻民警队以现有公安交通警察为其本警力,同时,适当从有关业务部门抽调骨干,以加强对刑事、治安案件的前期处置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
(二)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三)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