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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一)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省性的重大问题;
  3、传达和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的决议;
  4、讨论报请国务院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省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6、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要文电、规章以及各部门、各市(地)、县政府(行政公署)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出席范围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委、办、厅、局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三)工作程序
  1、每月初,办公厅综合处负责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分送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征询表,征求对会议议题安排的意见。
  2、根据收集到的议题,由综合处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
  3、省政府值班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在会前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办公厅综合处。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增加与会人员。
  4、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天,1式35份送办公厅综合处。
  5、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应在会前与相关的部门和地区进行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需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根据需要,由分管秘书长或主任主持召开协调会。对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讨论研究。
  6、办公厅综合处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7、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8、会议记录由办公厅综合处负责,分主记和辅记,同时录音记录。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9、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省政府领导同志在会上的发言和插话,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绝密”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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