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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1997]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确保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主要内容
  1、传送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出席范围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厅局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中央驻省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省政府顾问、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三)工作程序
  1、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厅综合处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
  2、会场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落实,包括会场安排、录音、照相;省政府值班室负责会议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通知,并将参加会议人员落实情况反馈给秘书处。
  3、会议材料准备由办公厅研究室、综合处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综合处共同负责,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4、综合处负责会议纪要和新闻报道稿的起草、整理,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签后,连同会议材料一并移交办公厅秘书处归档,或根据需要印发。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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