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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代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瓦)的生产、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能利废,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砖,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墙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各地建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领导,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五)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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