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项目还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等,均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程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做到: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准;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五)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
(六)主体工程施工图纸可满足连续3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九)主要设备已经订货(进口设备已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材料供应可保证施工需要。
第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控制工程造价,并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和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并按照工程进度,编制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负有筹集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责任者,必须按照省制定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关于重点项目调度制度的有关要求,定期向省前期办和省重点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的进展情况,同时抄报省主管部门、市(地)计划主管部门和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必须加强检查和管理,审计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