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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1997]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
  (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
  (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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