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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
  (五)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第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十一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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