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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佣金一至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一)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委托方或者合同他方利益的;
  (二)采取欺诈、贿赂、胁迫或者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方或者合同他方利益的;
  (三)超越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的;
  (四)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经纪活动提供证明、合同、银行帐号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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