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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除对有关人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外,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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