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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对排污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经第一次处罚后,仍不停止上述排污行为的,加倍罚款,并可责令停业(产);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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