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