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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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