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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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