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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卜卦、算命、看相、驱鬼治病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公民和团体自愿捐献的财物。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用。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其所属的宗教团体领取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近代建筑重点保护单位或市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未经管辖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和有管理权限的城市规划、文物管理、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当地有关宗教团体协商,并按照原规模、原面积给予易地重建,不作差价结算。
  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组织同意,经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和新闻采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严格控制。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和进行摆摊、展览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兜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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