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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场所内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做好治安、防火、卫生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内拜佛、诵经、礼忏、斋醮、受戒、祷告、礼拜、讲经、讲道、受洗、弥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份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六条 除举办日常宗教活动外,组织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30日前,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宁波市以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市宗教团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经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主持宗教活动的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经市宗教团体审核,并由市宗教团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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