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使用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
第五条 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负责。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类实施。
第六条 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