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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中小学的表彰与奖励的规定,适用于民办中小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学校财会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二)擅自刊登招生广告的;
  (三)教学质量低劣的;
  (四)抵押或擅自出卖、转让学校教育设施的;
  (五)擅自变更学校名称、类别、层次、专业、举办者、办学地点等事项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准举办民办中小学的;
  (二)擅自招收学生的;
  (三)学籍管理混乱、滥发文凭、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被截留、挪用、侵占的资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杭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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