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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失效]

  民办中小学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设 置

  第八条 举办民办中小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应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
  (四)有懂教育、善管理和具有相应学历的校长,有与办学规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和熟悉业务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举办民办中小学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在市区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县(市)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的,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在县(市、区)举办高级中学及完全中学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者为在职人员的,在提出申请前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办学报告书、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办学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办学公民的身份、资历证明;
  (三)理事长、校长资格证明;
  (四)学校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资历证明,教职工人员编制计划;
  (五)学校名称、规模、学制及专业设置、招生规模;
  (六)校址、校舍、校产、设备来源及状况证明文件;
  (七)办学经费来源及状况证明文件,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需要,并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批准筹建;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设理事会,其成员一般为5人至9人。理事会成员应由热心教育事业、办学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能为学校作贡献的非国家机关在职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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