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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6日)废止

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置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停办与变更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本条例举办的以学历教育为目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分管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的地方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鼓励和支持,并予以统筹规划,正确引导,协调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中小学。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经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享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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