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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五)讨论决定村经济合作社干部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六)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选举、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社员会议或社会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工作机构是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由社长、副社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长和副社长在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村其他村级组织的干部通过选举,可以当选为社长、副社长和委员。
  第十四条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拟订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各业承包方案,组织实施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受理、答复社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其他日常社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生产服务等小组,分工负责社内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设监察委员会或监察员,负责受理社员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控告、检举,监察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审查合作社财务收支情况。监察委员会成员或监察员可以列席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会议。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员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委员会成员或监察员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鉴定委员会成员或监察员。
  第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民主,敢于开拓创新,善于经营管理,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社。
  第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干部的报酬,根据当地社员的收入水平,结合工作实绩,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等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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