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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

  (四)除兽害需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出,经军分区审查,报省军区批准;
  (五)紧急情况下需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向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告。
  民兵武器弹药的发放,应当严格登记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执行任务完毕,应当及时清点,上放入库。
  第四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制造、装配、出售、出租、出借或用作交换其他物资。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人民武装部门,把民兵武器装备库(室)纳入重点保卫目标,落实联防方案,依法打击盗窃、破坏民兵武器装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四条 经常担负战备执勤和社会治安勤务的民兵,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物资器材和交通工具。

第七章 民兵执勤

  第四十五条 民兵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配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海防战备勤务,保卫海防安全;
  (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部门保护重要目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四)参与国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五)担负抢险救灾和其他适合民兵特点的突击性任务;
  (六)战时参军、参战、支前,或坚持就地斗争。
  第四十六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根据任务需要,并爱惜民力,严格控制。使用民兵担负勤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使用民兵担负战备勤劳,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级上报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告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
  (二)使用民兵担负社会治安勤务,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备案;
  (三)使用民兵担负守护铁(公)路、桥梁、隧道、仓库、电站、重要军事设施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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