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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四条 在蔬菜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必须种植蔬菜,不得弃耕抛荒,或者改种其他作物、改挖鱼塘、建房、取土和堆放废弃物等。
  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确需调整的,必须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重点保护区菜地的,分别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征(使)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一般菜地的,分别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征(使)用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征(使)用蔬菜基地菜地,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征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统一规划,补足菜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菜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所属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重点保护区菜地必须加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减免、拖欠。
  乡(镇)、村按规定权限批准使用菜地必须如数补足,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应当向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增补新菜地。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围建立对蔬菜有污染又无治理措施的企业。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蔬菜基地的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国土管理部门按荒芜时间收取荒芜费。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所征用的菜地,注销土地使用证,恢复耕种条件,委托原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蔬菜生产。
  因土地被征用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所剩余的菜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乡(镇)、村代管,从事蔬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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