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车辆:
  (一)被市人民政府明令淘汰的和非法拼装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私自变更、铸刻、销毁非机动车钢印号码或者发动机号码的。
  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申领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予以暂扣车辆,并责令其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擅自安装非机动车棚架、边斗、机械动力等附加装置的,予以暂扣车辆,并责令其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附加装置。
  第四十一条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以及交通值勤纠察人员依法管理非机动车交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守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凡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应当酌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暂扣车辆的,应当开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的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不来领取被扣车辆,时间超过6个月的,被扣车辆作为无主车辆按国家规定处理,其牌、证予以注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罚款、没收处罚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财物上交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