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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义务交通值勤纠察队伍是群众性的交通管理组织,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纠正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牌证、检验

  第六条 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非机动车牌、证实行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求,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非机动车牌、证的核发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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