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并按照
《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地质矿产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