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十五、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基本标准抚恤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实际水平,按“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提高他们的定期抚恤标准,并逐步建立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十六、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原则上按照《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5%。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25%。对其他享受国家抚恤的对象,也要给予适应优待。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优待金标准。
  十七、在全省范围实施现役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立功奖励制度。对被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宣扬他们的功绩;对立功的现役军人的家属奖励标准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是战争年代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奖励不低于60元;二等功的不低于120元;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180元。
  十八、进一步完善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努力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他们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予批准,路费应予报销,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要积极帮助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鼓励其勤劳致富、扶持他们奔小康。对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要采用党员干部包扶、企户挂钩、实行社会供养等办法,使他们尽快过上小康生活。
  十九、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给予一定的优待照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现役军人应当计算为分房人口;家居城镇的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安居工程”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由所在区、县的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家属住房困难需要自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十、各地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给予一定的优待减免政策。对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已实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未实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仍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得将定额经费包干到个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其他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抚对象,因治病医疗费用自身无力支付的,由各地卫生部门在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医疗减免费中优先给予照顾,其医疗费减免比例由各地自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