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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对军地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协商、妥善处理。对破坏部队国防、通讯、训练、教育营房和生产等设施以及人民防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八、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有条件的收费站在设立有明确标志的军车通道,没有条件设立军车通道的收费站,要优先保证军车的顺畅通行。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十、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享受抚恤定补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义务工和村提留、乡统筹费。
  十一、积极协助驻军改善官兵的物质文化生活。要积极向部队提供技术、资金和优良品种,帮助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各地要协助建制团以上部队和驻地偏僻的部队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文化生活设施。
  十二、现役军人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入托的,应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进非施教区入学入托的应给予照顾。夫妇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施教区普通中小学借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就近入学并免收借读费。革命烈士子女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可加20分投档,革命烈士子女报考中专校,可加20分投档,并在减免学杂费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三、积极配合和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评为先进连队的连长、指导员和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家属,各地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凡当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7.5%;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三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0%。优秀士兵退伍后应优先安置、优先培训、优先录用、符合当基层干部条件 要及时推荐和选拨,认真培养使用。
  十四、教育适龄青年认真履行兵役义务,严密组织实施兵员征集工作,保证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征兵中发生事故和责任退兵的单位和地区,不得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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