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97]74号 1997年7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巩固和发展全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努力把我省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在全省上下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努力为广大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帮助部队解决在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按有关规定按时、按量、按质保证部队粮、油、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驻军用电、用水、用气需要增加的,应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复员和离退休干部要按国家安置政策给予妥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安置,分别由安置部门及劳动、人事部门在接到部队完备手续后半年内妥善安排好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五、对军队因国防工程、训练、营建、农副业生产等必须征用的土地,各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审核手续。驻城市部队(含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由上级下达经费指标,用国防经费开支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免交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部门办的企业和民兵以劳养武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办理生产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金融部门应在贷款资金上予以扶持,各有关部门在原材料、技术、管理、信息、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