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休息休假、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员工生活条件,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员工。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员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并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