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根据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不得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外双方作价出资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已经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或者鉴定的,应当以价值评估、鉴定报告为依据办理验资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申请变更合同章程、申领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办理外汇使用手续以及申请贷款等事项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而引进技术、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增资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审批机关不予转报或者批准增资:
(一)原应缴注册资本逾期未缴清;
(二)新增投资涉及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计划而事先未得到批准;
(三)拟增资调整的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但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而改变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结构等,确需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后,可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投资总额小于最低规模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并实际回收完毕的;
(四)企业现有资产已作抵押担保的,未以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对债权人利益有损害并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六)企业已严重亏损的;
(七)已构成合同、章程规定的企业终止或者解散条件的;
(八)企业有经济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尚未最终裁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核算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财政、税务、统计、外经贸以及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依法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年度报表和清算报表必须附验证证明或者验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