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养护、维修、检测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在作业区域内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禁令标志的限制。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电瓶车、履带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十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但遇有限制速度交通标志的除外。
机动车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安全行车间距,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行驶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不得少于70米。
遇雨、雪、雾天、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应当减速并加大行车间距。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经匝道驶离。
匝道、加速及减速车道上禁止停车、超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应当按分道标线各行其道。同方向划有二条机动车道的,自道路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行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