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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8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郑斯林
                          1996年8月20日
            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沪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沪宁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运政管理和经营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负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但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除外。
  第五条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设放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七条 在高速公路下列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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