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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的,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住房。
  各单位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业。
  第三十条 农村教师自建住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补贴部分建房经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师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学校每3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体格检查,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办学部门或者举办者予以解决。
  对中小学特级教师、荣获国家或者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的教师、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等提供医疗保健照顾。
  第三十二条 教龄满30年的教师或者教龄满25年实行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其退休金可以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师待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在尊师重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擅自离开教师岗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向本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回教育培养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抽调中小学教师到非教育部门工作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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