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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修改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8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应当关心、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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