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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失效]

  (三)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二十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五十米范围内采矿、采石或其他爆破活动;
  (五)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一百二十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力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和调整承包耕地,应扣除设置在可耕地中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占用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拆迁,并由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报送审查或审批;存在重大错误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销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扣缴其测绘资格证书,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限额等级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测绘任务登记;逾期不补办登记继续违法测绘的,扣缴其测绘资格证书,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停止提供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造成失密或泄密事故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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