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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并按照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六、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投票选举,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村民投票的原则,可以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投票,也可以分片设若干投票站投票。对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组织投票。
  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在选举日不能到会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本户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监票人、计票人由村民小组长会议推选产生,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七、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村民,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八、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须超过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的半数。如果实行等额选举的,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名额,可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另行提名,重新选举;也可以暂缺,以后由村民会议补选。
  九、投票选举结束,村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当天的村民会议上或者在投票的中心会场上当众检票、计票,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和当选名单,并将选举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十、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应当由村民会议补选。
  补选的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愿确定。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候选人须获得村民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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