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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我省情况,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民会议推选五至七人组成。
  村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组织对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选举日和正式候选人名单;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四、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十人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中国共产党和各人民团体在村里的基层组织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者所推荐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由村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并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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